伪造消防检测报告,消防管理人、维保负责人被拘留

2年前 (2022-02-17)阅读429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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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发布)

火灾报警器存在故障

检测报告上却写着“合格”

近日

中山区消防执法人员发现

某大厦内部的消防设备

检测报告系伪造

消防设施未定期检测

竟伪造检测报告

近日,中山区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 消防执法人员在某大厦检查时发现,楼宇内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存在故障,而在该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中载明火灾报警系统为符合要求且判定合格,这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觉。

执法人员随即就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据该检测机构负责人表示其并未对该企业进行过检测。发现疑点后,执法人员将调查重点聚焦到这家大厦的消防管理。

▲ 该大厦的消防设备检测报告为伪造。

经消防执法人员调查了解,该大厦消防安全管理人王某伙同某消防维保单位负责人刘某伪造检测报告,掩盖其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消防设施检测的违法事实。中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将相关违法线索移交属地公安机关。

▲ 相关人员被移送属地公安机关。

相关人员行政拘留10天

涉案企业被罚4.9万余元

该涉事企业怠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守安全底线,作为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不能履职尽责,伪造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消防安全。

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对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王某和制作并提供虚假报告的刘某分别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对于涉事企业自动报警主机存在故障,消防设施未能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 中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给予其49100元罚款的处罚,并约谈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 相关人员行政拘留10天。

消防执法人员表示

当前,全省上下正在开展自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如果发现维保检测机构或企业提供虚假或失实报告,一律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各单位不要为了经济利益弄虚作假,否则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中山消防)

背景材料:

应急管理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7号令)于2021年11月9日起正式实施。7号令规定的相关罚则有:

第二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五)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第二十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的,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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